《甘肃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3月1日起施行 重大隐患单位将被挂牌督办

原标题:《甘肃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3月1日起施行 重大隐患单位将被挂牌督办

中国甘肃网1月19日讯 据兰州日报报道(记者 赵万山)省政府第1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甘肃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指出,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行政区域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分管其他业务工作的负责人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对分管领域的消防安全负领导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对公安机关报请的责令停产停业整改、重大火灾隐患及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改等事项,在7日内作出决定;对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挂牌督办,并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村(居)民委员会根据消防安全工作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或者志愿消防队伍,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农村、社区建立专职消防队;每月对居民小区(楼、院)、村民集中居住区域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不能立即消除的火灾隐患,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

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应当明确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责任,也可以委托统一管理。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是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其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开展防火检查巡查,消除火灾隐患;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办法》指出:

●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行政区域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分管其他业务工作的负责人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对分管领域的消防安全负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