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计生法修改后有何改变?中国人口学会副会长:生育四孩不再被罚

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人口计生法规定,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

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数据,2020年我国出生人口数量为1200万人,相比2019年的1465万人减少了265万人,这也是自2016年我国出生人口数量创下一个小高峰后,我国出生人口数量的连续“四连降”。

8月20日,中国人口学学会副会长、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陆杰华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看来,如果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人口负增长时代或将比预期更早到来。此次修法,明确国家采取财政、税收、教育等综合性的支持措施;取消社会抚养费,意味着对生育四孩或更多子女在法律上不再有处罚措施和条款;目的就是为了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增强育龄人群生育意愿,实现适度生育水平的目标。

法律明确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

专家:解决好托幼问题,是抓住影响年轻人生育意愿的“牛鼻子”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此次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增加规定,明确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支持幼儿园和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同时,在城乡社区建设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在公共场所、工作场所按规定配置母婴设施,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

陆杰华认为,解决好托幼问题,正是抓住了影响年轻人生育意愿的“牛鼻子”。他解释道,现在越来越多的长辈不愿意去给自己的小孩照顾子女,加之普惠型托幼服务不足,或者费用过高,“生了孩子谁来带”的问题很大程度困扰着年轻人,由此降低了生育意愿。

如何能让年轻人想生、敢生?陆杰华表示,政府当务之急应当解决好托幼服务,不光是要便利、质量有保证,还得价格适中,与大部分家庭的收入水平相适应。

除了最新修法增加的规定外,陆杰华还建议,国家可将托幼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设定具体的约束性指标,对于各地托育服务开展情况加以考核、评价。

职场性别歧视影响生育意愿?

专家:推进性别平等立法,多方分担产假成本

新增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规定,也是此次修法的一大亮点。修改后的人口计生法规定,国家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

按照现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由于女性生育难免与工作相冲突,职场性别歧视成为摆在广大适龄女性面前的现实问题。

陆杰华指出,如果不采取配套政策解决好上述问题,由于生育原因带来的职场性别歧视,势必会影响广大职场女性的生育意愿。

为此,陆杰华建议,首先要加快推进性别平等的相关立法,以法律的权威来纠正职场性别歧视。同时,建立相应保障制度和措施,让产假成本由国家、社会加以分担。如改变目前女职工休产假期间的基本工资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的现状,通过为用人单位减免税收,或专项财政支持等方式,减轻用人单位由于女职工生育带来的负担。

探索设立父母育儿假

专家:待试点后可确定基数加以推广

此外,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国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探索设立父母育儿假”一项备也受关注。

红星新闻记者查询发现,“三孩”生育政策出台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以及《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均明确,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开展育儿假试点。

陆杰华认为,将父母育儿假入法,是对国家人口优化生育政策的具体落实。但育儿假在具体落实过程中,由于受到用人单位成本、社会运行等多方面因素影响,且各地实际情况不同,还需要进一步的探索和研究。

他建议,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育儿假试点后,国家可综合试点情况确定育儿假的基础天数、实施细则等,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对于此前有地区针对鼓励生育,推出的生育二孩及以上孩子进行生育的补贴政策,陆杰华介绍,从国际经验来看,促进生育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通过现金补贴来鼓励,二是通过完善生育服务促进生育。“从发达国家反馈结果来看,提供服务往往比提供现金促进生育的效果更为明显。”

陆杰华表示,生育政策实施后不可能立马见效,有待时间检验后加以复制推广,或及时调整与完善。

红星新闻记者 张炎良

相关内容